【推荐】企业承诺书范文5篇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承诺书的使用越来越广泛,承诺书通常是要求以书面订立的合同,其承诺也必须采取书面形式。那么一般承诺书是怎么写的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企业承诺书5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企业承诺书 篇1
一、本人 (身份证号码 )系 (企业全称)法定代表人,现代表本企业郑重承诺下列行为,若有违反,本企业自愿接受相应处罚或撤销在厦门市的资质备案:
1、保证在厦门市区域内严格履行国家、福建省和厦门市有关建筑市场、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义务,诚实信用地履行合同约定义务。
2、本企业填报的《备案资料手册》及提供的一切材料的全部数据、内容(包括印章、签字等)都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3、保证在厦承揽的工程项目在签订合同后7日内,将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管理班子情况在“在厦建筑业企业备案信息系统”填报,并按规定及时报送统计报表。
4、保证备案资料内容发生变更的,在变更后10日内向市建设与管理局办事窗口办理变更手续。
5、保证项目负责人一次性备齐,通过备案后本年度不再增加;任命的驻厦负责人和生产经营、技术、质量、安全、财务负责人等通过备案后,半年内不再变更。
6、规范建筑用工行为。实行劳务作业分包的,使用本市注册的有相应资质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自带劳务作业队伍的,保证依法与每名农民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自觉维护社会稳定,保证不以任何理由克扣工人工资,不发生拖欠工人工资行为,主动自觉处理工人群体上访等事件。
7、做好安全与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在施工作业中做到“便民、利民、不扰民”,施工现场必须组织规范的“现场档案资料”,保证按投标承诺的项目管理班子及持证上岗人员到施工现场履行施工合同。
二、为保证法律文书、文件的及时、准确送达,本企业特就送达事项做如下授权和声明:本企业驻厦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为本企业在厦有关法律文书、文件的收件人,对该收件人的送达即为对本企业的送达;本企业在厦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在厦办公场所(厦门市 区 路、街 号 室)为本企业在厦法律文书、文件的送达地址,对该地址可适用留置送达,对该地址的送达即为对本企业的送达。
法定代表人(签名)
企 业 公 章:
企业承诺书 篇2
我郑重承诺,将按照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认真进行贯彻落实。
一、 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落实企业职业卫生主体
责任,做好本队各项职业卫生工作。
二、 如实填报有毒物品使用单位职业危害因素表,对其内
容的真实性负责,如内容发生变化,及时变更。
三、 切实做好本队职工培训和职业卫生告知工作。对接触
职业危害因素员工开展职业卫生培训,经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
四、 确保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运转正常。做好作业
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保证职业危害因素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认真做好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职工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按规定为职工办理工伤社会保险。
承诺人:
年 月 日
企业承诺书 篇3
本人某某某系xx有限公司的员工,愿恪守下列条款规定,忠诚为企业服务,在上岗之前,本人自愿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服从公司调遣,接受公司培训。
二、严守职务机密,否则愿承担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
三、按公司规定,三个月为岗位适应期,合格后转为该岗位正式员工。
四、因适应期不合格者随时可以通知停止使用,或于适应期因情况变更本人不愿意转其他岗位或其他区域工作时,本人自愿立即离职而决不请求任何补助。
五、适应期满正式录用后,愿无条件接受公司调迁,不执行公司调迁即按自动离职办理手续决不请求任何补助。
六、如因本人原因损毁或遗失公司设备财物时,愿遵照公司估定价值负责行使赔偿义务。
七、本人绝对服从公司领导及主管之教育和帮助。
自愿承诺人(本人亲笔签名):_____________性别:_____年龄:___工作岗位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负责人(人事部签字):_____________
企业承诺书 篇4
醴陵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我是醴陵市南桥老三氧气销售点主要负责人,现向你局郑重承诺:
1、已认真学习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本单位所处地址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申请表》一致,并且属于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范围内;
2、本单位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3、本单位事故应急预案齐全;
4、本单位符合国家标准,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要求,无储存氧气、乙炔、二氧化碳的装置,不另设仓库,不搞异地储存,确保零储存经营。
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我单位按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主要负责人 :
南桥老三氧气销售点
20xx年8月22日
企业承诺书 篇5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十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
第一百零二条 本条例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承诺书
本单位无仓储批发经营下列危险化学品 承诺遵守《条例》各项规定,不私设危险化学品仓库和其它储存设施,在经营场所内不存放任何危险化学品。若有违反《条例》的非法行为,愿按《条例》规定接受处罚,并承担一切责任。
承诺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